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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使用電子發票的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10日內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整合服務平台)。        該局指出,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10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其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由總機構申請配賦者,應於次期開始10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其總、分支機構配號檔案及空白未使用的字軌號碼,由總機構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營業人亦得委由加值服務中心辦理傳輸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減少徵納雙方作業,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建立開立、作廢、空白未使用字軌號碼的檢核機制,以確保電子發票與營業稅申報資料一致性,並透過系統產出空白未使用之發票字軌號碼,確實於次期開始10日內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以維護電子發票正確性。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將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已違反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依同作業要點第28點規定,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得要求營業人限期改善,營業人如未於限期內改善或違反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請營業人自行檢視並依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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